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6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129159。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管仲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67509756598。
法定代表人:苏宇,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管仲大道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76X6。
法定代表人:高欣,该镇镇长。
本院受理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其与安徽颍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颍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898538.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罗 运 威
书 记 员 张 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