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6342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大戏院商城天蓬街东头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117695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129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太和县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1550元,合计1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