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23民初4656号之一
原告:***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和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东区)综合服务中心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RT969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89129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水利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65元,由原告***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