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丹民初字第2732号
原告*汉定。
被告***。
被告江苏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练湖西郊公寓1幢22号门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市支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海珠大道南911号中智商务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市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