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蒙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昱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户籍地镇江市,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湖西郊公寓1幢2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秋涛,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丹阳市,住丹阳市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02民初1015号案件的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邓铭琛
审判员 施纪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