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02民初1014号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键,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江南世家**第****/div>
法定代表人:付国平。
被告:江苏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
法定代表人:施昌立。
被告:施昌立,男,汉族,1975年2月生,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练,住所地丹阳市练湖西郊公寓****门市
法定代表人:马立华。
被告:马立华,男,汉族,1976年10月生,住丹阳市练湖西郊公寓****门市。
被告: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第**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田振宇。
被告:田振凯,男,汉族,1965年5月生,,住镇江市
被告:田振宇,男,汉族,1963年7月生,,住镇江市
被告:钱爱民,女,汉族,1977年11月生,,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百世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钱金霞。
被告:钱金霞,女,汉族,1978年11月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告:付国平,男,汉族,1976年3月生,户籍地镇江市。
被告:谢洪飞,男,汉族,1975年7月生,,住镇江市
被告:**,女,汉族,1978年11月生,户籍地镇江市。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昌立、江苏骏达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立华、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田振凯、田振宇、钱爱民、镇江百世燃料贸易有限公司、钱金霞、付国平、谢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培华
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
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