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7806号
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奥丰苑1-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绿地21商城A区7号楼809室。
被告:***,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业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