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建工有限公司

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04执7166号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9793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的收入519793元;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业建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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