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景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星云媒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执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景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26号6号楼1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星云媒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江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南湖支路翠湖名居小区10幢4**9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执行人常州景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星云媒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市**广告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星云媒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市**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景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案件受理费12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星云媒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州景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60433.62元及利息,立案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经查,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均因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
2、2020年4、6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仅发现零星存款,无证券、不动产、车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3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实际仅冻结到位零星存款。
3、2020年5月8日,本院委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询江苏星云媒网络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房地产情况,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5月11日,本院委托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九江市**广告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户籍地房地产情况,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20年6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星云媒网络管理有限公司在全省已有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60433.62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60433.6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发现零星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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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