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拓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7961号
原告: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昌,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诚。
原告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连明
人民陪审员  朱建平
人民陪审员  张玉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张嘉暄
书 记 员  章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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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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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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