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790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路559号A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49590671H。
法定代表人: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昌,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05182。
法定代表人:马竹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2019年8月15日,本院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金额为973207.91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及股权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以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陈  方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陈爱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