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790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路559号A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49590671H。
法定代表人: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昌,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905182。
法定代表人:马竹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正红,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景,系被告母公司宝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以(2019)粤0309民初7904号、(2019)粤0309民初79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为依据,作出(2019)粤0309执保2160号、(2019)粤0309执保2552号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00元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德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000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方  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陈爱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