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12223号 原告: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武昌路559号A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592,10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7年担任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总经理期间,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6月21日、7月25日给原告出具三份加盖XX股份公司公章的确认函,确认XX股份公司委托原告代为收取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支付的宽带费用4,767,202.10元。嗣后,被告又指示原告将上述收款转账给上海B有限公司转款4,592,102元。因被告届时在XX股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且代表XX股份公司与原告进行业务对接,原告认为被告有权作出该指示。2018年10月,XX股份公司否认***的指示,并向原告催讨款项,为维护与XX股份公司的客户关系,原告不得已又向XX股份公司转款4,767,202.1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是以XX股份公司名义实施的欺诈行为,申请将被告***的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被告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审理中查明,被告***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于2021年2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品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