锱云(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锱云(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9009号 原告:锱云(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8幢1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 原告锱云(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锱云(上海)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均不服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滘仲裁庭的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在先。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罗彬彬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