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恒盛实业一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服务费13666元(已付5000元),案件受理费7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记账服务费13666元(已付5000元),当庭兑付1400元,剩余案款于2023年7月16日前兑付7100元,下欠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如不按时偿付,则按原判决书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25执143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