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定边县满和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825民初4430号
原告:陕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靖边县,系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陕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企赢公司”)诉被告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和商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满和商贸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月1日,被告***、满和商贸公司与原告签订代理记账合同,合同约定委托原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满和商贸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工商年检,约定按照***支付代理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代理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理记账服务费13666元(截止2022年5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一、《代理记账合同书》1份。证明:2019年6月,被告***、满和商贸公司与原告签订代理记账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委托原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满和商贸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工商年检,被告按照***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为每年4000元。
二、2019年1月-2022年4月满和商贸公司财务总账表1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套(2019、2020、2021三个年度)。证明原告为二被告提供了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工商年检等服务。
被告满和商贸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且原告所举的证据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6月,原告亿企赢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代理记账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满和商贸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工商年检等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账的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12个月。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应相互知照,是否继续延长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如双方没有主动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合约期自动延长一年(如此类推),否则双方应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同时约定,代理记账服务收费为每年4000元整(不含税价,开具发票另加10%税款)。甲方应预付一个***的款项,剩余款项在每***服务期结束后3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从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按约为满和商贸公司提供了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工商年检等服务,但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另查明,被告满和商贸公司系被告***的个人独资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提供了代理记账服务,而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满和商贸公司系被告***的个人独资公司,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是为被告满和商贸公司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故被告满和商贸公司应与被告***共同承担给付服务费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服务费,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的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定***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代理记账服务费共计13666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冯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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