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民初5451号
原告: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MA703MXT3N
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恒盛实业一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定边县XX镇XX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825MA703QK3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边县XX镇XX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亿企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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