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3979号
原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镇章里集村朝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代淑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名关南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42元,减半收取计640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淑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柚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