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5175号
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镇章里集村朝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代淑芳。
被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在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