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36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章里集镇章里集村朝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代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一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50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