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1547号
原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4001055734899.住所地:丛台区北环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泓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402554493599B.住所地:临漳县章里集真章里集村朝阳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代淑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中国,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皂河行政村**自然村18号。
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曲***村镇提上村180号。
被告:***,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观庙乡***。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唐湾村二组8号。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北头营乡樱桃沟门村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辰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郭中国、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连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