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泰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91民初1785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泰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政府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恭。
原告***与被告江苏泰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江苏泰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均不服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并分别诉至本院,应依法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苏0391民初18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基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