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博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苍南县某某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7财保18号
申请人:平阳县博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66922913D,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苍南县***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75803911311,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自然村/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阳县博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苍南县***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平阳县博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苍南县***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苍南农商银行2010××××3196账户中的存款2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苍南县***新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苍南农商银行2010××××3196账户中的存款26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平阳县博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黄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