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

***、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1民初10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02月13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被告: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7T7425T,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东大街11号永安综合楼四楼(栏杆街边)。
法定代表人:罗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新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蔡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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