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

***、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1民初100号
申请人:***,男,1975年0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
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MA77T7425T,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东大街11号永安楼综合楼四楼(栏杆街边)。
法定代表人:罗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7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新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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