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

***、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新2924执保1951号
***、罗峰、谢丽萍、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峰、谢丽萍、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现本院作出的(2021)新2924财保1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罗峰、谢丽萍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的存款1265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1265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现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罗峰名下价值12650元的财产。至此,本案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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