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

***、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4财保1100号
申请人:***,男,出生于1961年6月20日,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东大街**永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出生于1989年1月24日,系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师金银川垦区。
被申请人:谢丽萍,女,出生于2000年7月10日,系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谢丽萍名下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的存款12,650.00元的予以冻结或价值12,65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银行存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景鸿睿诚劳务有限公司、**、谢丽萍名下价值12,65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6.5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取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        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肉先古力肉孜
书 记 员     阿依古丽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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