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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8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95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宁波智仁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苍松路151号1504室。
法定代表人:孙红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42U30Q。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豫0223财保85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智仁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所驾驶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亚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