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2384号
原告:赣州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8号中都章江豪园9栋1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9183238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1年9月1日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系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工业园区西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MA3866K6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1986年12月19日生,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赣州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赣州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1元,减半收取1435.5元,由原告赣州越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