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有限公司

***与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302民初1094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3月18日***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公司。 地址:曲靖市玄坛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3971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麒麟区众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到被告公司工作至今,2004年4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2019年1月18日,原告接到被告的《员工退休通知书》,被告以原告在2019年1月31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已交足15年为由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原告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劳动合同法》也并未规定养老保险交足15年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向曲靖市麒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提起仲裁,但2019年1月25日曲靖市麒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综上所述,被告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但拒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严重影响被告公司的正常管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3月3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原告作为勤杂工人岗,至2019年1月即完全符合上述退休标准,被告公司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于2019年1月18日通知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请其于2019年1月31日前移交相关工作,配合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原告拒绝配合。若因原告不配合造成退休手续办理逾期,其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为保证原告能获得应有的社会福利,也确保被告公司的管理工作正常有序,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员工退休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4、曲靖市麒麟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第二页的合同期限与我方提交的不一致,我方是从劳动局调取的,合同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对证据3、4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4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鉴证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因原告出生于1966年3月,现已达到了退休年龄; 3、员工退休通知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各一份,证明2019年1月18日,因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被告公司向其下发了退休通知书,并明确会为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4、2018年工资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的情况。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劳动合同书与原告举证不一致,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无固定期限,而我方提交的合同期限是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劳动合同鉴证名册和工资单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原告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认为被告下发的退休通知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证据4三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3、4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劳动合同书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一致,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而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被告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为何出现两份不同的《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信。 经过庭审与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04年3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勤杂工,劳动报酬每月捌佰元整(800元/月),双方还就各自责任、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约定事项为:1、甲方除支付乙方工资及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外,乙方不再享受甲方其他福利待遇;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3、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4、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实绩和国家调整社平工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乙方待遇。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除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横线划除,并加盖公司印章,其他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从事勤杂工工作,被告公司按约支付了原告工作期间工资,并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1月18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员工退休通知书》,内容为:“尊敬的***同志:感谢你长期以来对公司作出的贡献,经你个人人事资料显示,你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3月18日,你于2019年1月31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已交足15年。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届时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自行终止。请你于2019年1月31日前与所在部门移交好相关工作。你无需亲自到社保办理手续,只需将所需相关材料交到公司,所有的手续由公司相关部门代为办理。公司非常感谢您入职以来对公司作出的贡献…。特此通知”。原告***向曲靖市麒麟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月25日,曲靖市麒麟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不齐备,仲裁申请不符,向原告***送达麒区劳人仲案(2019)0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按约支付了工资,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而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被告无证据证实为何出现两份不同的《劳动合同书》。原告主张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1)125号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被告提出应按《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对退休年龄予以届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予以履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继续履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城建实业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