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385号
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8714051P。
负责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