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拟稿人:***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02民初552号
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嵩山路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76871405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君,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住所地:山东省广饶经济开发区广泰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士广,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5年8月5日,原告承揽了被告的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工程,双方签订《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合同对工程的要求及付款方式和时间等做了约定,并确定工程固定总价为53672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保质保量得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支付20万元工程款后,余款以种种借口未予支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款33672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26846元;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依法属于广饶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其中的“当地”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地。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于2015年8月5日签订《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约定:若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异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对双方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确,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承揽合同关系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原告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