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21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6日作出(2007)垦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款70162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当事人申请,本案于2017年4月1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并传唤被执行人法人代表到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申请人代理人袁栋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