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502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区淄博路南嵩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东营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无车辆、房产等财产,银行存款不足支付本案案款,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隋连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