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上诉称,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并以承揽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的管辖不当。本案的起因是因被上诉人承揽的上诉人的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工程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案由。本案的工程的施工地是“乐安中学”,即上诉人的住所地,故应当以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另外,在双方签订的《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异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显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地法院。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范围是图片和图版,并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在上诉人的办公楼、教学楼、艺术楼等予以张贴和固定。被上诉人对工作成果的制作、张贴和固定,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应当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但大部分工作内容为展板、图片的制作,制作之后按照要求固定在上诉人校园内的相应位置,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约定:“若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异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人民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且上述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认为上述约定系约定不明,认定为无效约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当地人民法院”可以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理解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等。故本案系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多个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被上诉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嵩山路东,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敬栓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赵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