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泰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23310401424Q。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崇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68714051P。
再审申请人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7)鲁05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称:原审法院组织调解所依据的《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内容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经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015年8月5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该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但却未进行招投标,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本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亦应根据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并实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本案涉案该工程未经招投标、未经验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未经实质审查,就组织调解,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2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重新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支付原告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款300000元,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宏远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校园文化整体建设合同》内容,属于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并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即使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中学的再审请求。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