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飞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县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4民初898号 原告:**县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A6K5Y2094。 住所地:**县***达丙社区观音山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淑林。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M6N5ABW 住所地:**县***丰苑小区9幢6**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9536835XR。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泰龙商场B1-1号。 法定代表人:**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云南蒂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县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