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保360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日生效的(2018)云0111民初3316号判决,于TDH08ZXTZFCRQ向被执行人昆明海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昆明海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587000元的财产。(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昆明海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的账户06×××20存款2587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