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331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0月22日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海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海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27496元,减半收取13748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3748元。
审 判 长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万 影
人民陪审员 杨 萍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