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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云南合信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991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云南合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浦发路中段国检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云南合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4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云南合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性质认定错误,案涉合同的合同性质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因不动产而产生的物权纠纷。本案应属于协议管辖而非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云南合信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1民初145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