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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81民初186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中基万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龙华路633号绿竹大厦7层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ERDQ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T。 法定代表人:**银。 原告***与被告**、中基万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航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