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3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悦巢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5栋1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75338850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悦巢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郴州悦巢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郴州悦巢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3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