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5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玲,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74140L。
法定代表人:燕荣福,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村民,现住山东辰浩市。
被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城黄河工贸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4476427B。
法定代表人:高建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辰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尹爱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玲
书 记 员 蔡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