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52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56号新都花园1号楼2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649082895。
法定代表人:***,该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环岛路溪南街道前光村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REK04P。
法定代表人:林子煜,总经理。
关于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2022)粤5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因被执行人揭阳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案统筹在本院(2022)粤52执1072号案中执行处置,届时在统筹执行处置的案件中对执行到位财产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52执1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