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03民初310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第三人:广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56号新都花园1号楼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6490828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广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合伙,***支付合伙润650000元;2、***返还垫资的项目款3259307.86元及利息(以3259307.8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返还垫资的项目款及出资款4559307.86元(其中出资款1300000元、垫资款3259307.86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日,与***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挂靠第三人广东**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恒大所有业务,以现金出资130万元,占50%,***提供技术等出资,占50%,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合伙期限届满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每一项目完结后计算该项目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出资方回收出资成本,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清算资产;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平均分配合伙清算资产。协议签订后,出资130万元、参与合伙管理,***负责承接工程及合伙财产管理。合伙期限届满,***不配合清算,仅于2020年9月12日签署《***支出汇总表》确认垫资合伙项目的费用3259307.86元(前9项合计),合伙出资1300000元。因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收取工程款,**公司应参与诉讼。
被告***没有答辩。
第三人**公司没有作出陈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
1、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公司),拟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2、合伙协议书,拟证明2016年11月2日,与***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恒大所有业务,以现金出资130万元,占50%出资比例,***以出资0万元,占50%出资比例,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合伙期限届满应当解散,合伙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每一项目完结后计算该项目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出资方回收出资成本,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资产,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平均分配合伙资产;
3、支出汇总表,拟证明双方确认,为合伙项目出资和支出了4559307.86元;
4、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拟证明挂靠**公司经营的恒大所有业务,相关工程款收取和纳税以**公司进行。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第三人**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没有答辩、提交证据、参加审理,视为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第三人**公司没有陈述、提交证据、参加审理,视为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
经审查明:2016年11月2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一、合伙经营项目为恒大***下开心农场(***拥有25%股权)。二、合伙期限3年(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三、合伙人***出资0元,占50%。***出资130万元,占出50%,于20l6年11月2日以前完成。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组织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四、每一项目完结,计算该项目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出资方问回出资成本。出资比例较大的合伙人优先收回本金及利息,合伙人出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组织利润进行分配。五、合伙亏损及债务承担,合伙人出资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股份比例分担;合伙人出资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组织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六、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组织,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组织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执行合伙组织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组织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七、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组织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合伙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名称;(二)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财产权利;(五)以合伙组织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九、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组织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组织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十一、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十二、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十三、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6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十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十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二)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十六、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七、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组织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组织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十八、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组织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组织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组织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十九、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组织财产少于合伙组织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二十、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如因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组织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组织解散。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需要等。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组织收入。二十一、合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十二、合伙组织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组织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组织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组织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组织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组织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组织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组织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组织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组织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组织注销登记。合伙组织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十三、合伙组织清算资产的分配:(一)合伙组织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组织清算资产。(二)合伙组织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组织清算资产。二十四、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五、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组织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组织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组织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组织;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组织、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二十六、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七、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组织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八、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组织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二十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三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协议签订后,***、***挂靠**公司承接工程,***负责工程及财务管理,***协助工程管理。
2020年9月12日,***、***签署《***支出汇总表》记载: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下钻桩支出
544309.00
佛山高明城十路支出
701474.00
佛山高明恒大车场与人行道支出
127532.00
恒大鼎湖豪庭/翡翠华庭/梦幻城/山水龙盘支出
170759.00
佛山恒大城十路/停车场与人行道其它支出
58749.86
佛山高明房租支出
15438.00
佛山办公室办公购买材料支出
5830.00
其它款项支出
115057.00
转账/微信文/现金共支出
1520159.00
2016年现金转账金额
1300000.00
合计
4559307.86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合同纠纷。一、合同的效力。***、***签订《合伙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二、违约责任。合伙项目完成后,负责财务管理的***仅与***进行出资及垫资费用结算,不进行合伙分割,确定合伙项目的盈亏,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依《合伙协议》约定请求***返还垫资款及出资款4559307.86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付原告***的垫资款及出资款4559307.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7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48374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 健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