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3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新楼下,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92。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广东金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895。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金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