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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金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3民初71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新楼下,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92。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广东金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895。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金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