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海舟开发区樵高路东11号(一座、二座、三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53389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56号新都花园1号楼2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6490828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南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100号第一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2425533K。 法定代表人:**和。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南路北山村桥头大街228号之三3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6952026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官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68225552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月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等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月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经查,按照相关要求,被执行人现有财产需优先用于保交楼等支出。保交楼任务完成后,再统一处置相关问题。故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等财产暂不宜强制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高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