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8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钻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飞水大街56号新都花园1号楼203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下郡湖路4号会议中心1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18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信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642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246402.27元从2021年5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其中3952412.48元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其中3631508.10元从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其中1381109.15元从2021年9月8日起计至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剩余2552858元从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590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下二期一号地下-01号至-880号车位共880个(轮候查封从2023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9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址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下二期一号地下-01号至-880号共880个车位无法处置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执3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