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891号
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易居同辉南苑18#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803097873(1-1)。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凤阳县。
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