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2268号
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南苑18#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803097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